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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賬:央行數字貨幣最可能實現的重要突破點

[2020年07月21日]

  “數字貨幣一本賬”或是央行數字貨幣最可能實現且最有價值的模式突破。那樣,央行才能全方位全流程監控全部數字貨幣,又不影響金融體系的基本穩定。

  “央行數字貨幣”或“法定數字貨幣”(CBDC)在國際國內不斷升溫,盡管尚未出現成功落地運行的案例,卻爭論頗多、競爭激烈。其中,中國央行設計的數字貨幣(DCEP)已進入實測階段,似乎呼之欲出,但由于并沒有發布具體的設計方案與管理辦法,其實際可能實現的重大突破尚不清晰。

  這里,謹對此談些看法?;诂F實考慮,筆者認為,“數字貨幣一本賬”或是央行數字貨幣最可能實現且最有價值的模式突破。那樣,央行才能全方位全流程監控全部數字貨幣,又不影響金融體系的基本穩定。

  首先,央行數字貨幣不可能是去中心化的。

  2009年初比特幣問世后,非國家主權(法定)貨幣的各類民間“數字貨幣”層出不窮,其中主要包括:以比特幣為代表的純粹網絡內生(需要計算機運算“挖坑”產生)加密數字貨幣(如比特幣、以太幣、萊特幣等);與某種法定貨幣等值掛鉤的數字“穩定幣”(如UDSDT、USDC、GUSD等);與一攬子法定貨幣結構性掛鉤的超主權數字貨幣(如由Facebook發起,設計由100家大型公司組成核心協會共同管理的Libra等)。這些民間“數字貨幣”的發展,給國家主權(法定)貨幣帶來很大壓力,也促使不少國家中央銀行聲明要研究和推出央行主導的法定數字貨幣(“央行數字貨幣”)。

  其中,也有不少國家央行開始模仿比特幣,或借助以太坊技術設計自己的數字貨幣。但經過一段時間后才認識到,比特幣、以太幣等網絡內生加密“數字貨幣”,屬于“去中心”、超主權的,與央行主導的主權(法定)貨幣在邏輯上就存在天然矛盾,是很難成功的;即使能夠推出來,也不可能完全替代現有的法定貨幣,而一個國家同時運行兩套“法定貨幣”體系,也是違反“一國主權(法定)貨幣是以該國主權范圍內、法律可以保護的可交易社會財富作為支撐”的基本邏輯,難以保持一國“貨幣總量”與該國“財富規?!毕鄬幕疽?,很容易造成貨幣體系的混亂甚至崩潰,是行不通的。

  這就迫使中央銀行必須跳出比特幣一類“去中心”化純粹網絡內生數字貨幣的模式,堅守信用貨幣或主權(法定)貨幣的本質與基本邏輯,積極運用先進的信息科技推動法定貨幣數字化,不斷提升貨幣的運行效率,降低運行成本,嚴密合規監控等。

  其次,央行數字貨幣既要創新,又必須穩妥。

  在推動新型央行數字貨幣時,必然面對且必須明確的問題是:央行能否直接面向企業、個人等社會主體吸收存款、發放貸款、辦理具體業務的收付清算?是否會對現有的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造成巨大沖擊并威脅到貨幣金融體系的穩定?

  所以,即使技術上可以做到將央行數字貨幣系統直接面向全社會開放(開源),由央行直接辦理所有的數字貨幣存貸款和收付清算等業務(即實行央行單一機構和單層運行體系),但由于這樣做很容易破壞貨幣投放上的財務約束,容易對現有貨幣與金融體系帶來巨大沖擊,存在極大風險,是需要非常小心謹慎的,實際上是很難實行的。

  因此,央行數字貨幣最有可能實現且最具價值的突破或是“數字貨幣一本賬”。

  本著積極穩妥、趨利避害的原則,央行數字貨幣創新方案可能的選擇應該是:

  央行數字貨幣平臺面向社會開放(開源),所有的社會主體(包括金融機構)直接在央行數字貨幣平臺開立“唯一基礎賬戶”,這成為數字貨幣所有者最統一最基礎最重要的備查賬戶,需要做到實名制,逐筆登記每一筆收付金額并保持賬戶適時余額,但賬戶余額僅為備查數據,不予計息;社會主體可以同時在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開立“業務專用賬戶”,專門記錄戶主開辦具體業務時引發的權利義務變化及其結果。該賬戶與其在央行的基礎賬戶保持勾連,在實名制上可以有所放松;社會主體發生數字貨幣收付時,相關信息需要同時傳送央行與業務相關銀行等金融機構進行賬務處理,相關賬戶處理結果要反饋給戶主,以保護戶主利益;央行與經辦業務的金融機構也要逐筆調整往來關系,保持賬務處理上的收支平衡。

  這樣,就在央行形成了“數字貨幣一本賬”,央行就可以實時掌控所有數字貨幣逐筆的收付情況及數字貨幣具體的分布情況,但央行并不辦理具體業務;真實的存貸款業務仍由商業銀行經辦,但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只能了解與自己經辦業務相關的信息,不能了解業務交易對手方的情況;央行、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戶主之間可以分布式記賬并相互核對。由此,可以實現央行對數字貨幣收付流通全方位、全流程的嚴密監控,增強數字貨幣反洗錢、反恐怖輸送、反商業賄賂與偷稅漏稅的力度,又可以在央行之外實現有限匿名,適度保護商業秘密與個人隱私,不會對現有貨幣金融體系產生巨大沖擊。

  這就是央行數字貨幣最可能實現,又最具變革價值的模式突破!

  按照上述設想,央行數字貨幣的收付清算模式將與現有電子貨幣收付清算模式發生深刻變化:

  當然,這對數字貨幣的載體以及每一筆業務的信息多重傳送提出了更高要求,對央行數字貨幣開源系統以及信息接受、賬務處理、數據核對、數據存儲與安全管理等提出了極高要求。數字貨幣的落地運行,還需要有專門的信息載體,需要相關的收付款各方、金融業務經辦機構與中央銀行進行數字貨幣的賬戶開立、系統對接、信息傳送與接受、信息核對與處理等,需要有配套的數字貨幣結算管理辦法。

  最后,央行數字貨幣不應只是替代M0 。

  中國央行前期一直強調,其要推行的數字貨幣DCEP,主要是替代M0,并采用現有的“央行-商業銀行-社會主體”的“雙層運行體系”,以維護金融體系的穩定,但并未披露DCEP的具體模式和運行細節。

  實際上,數字貨幣可能只是從替代M0開始,但不應僅僅局限于M0,而應該盡可能替代所有貨幣,最大程度地發揮數字貨幣的功能與價值。如果僅僅局限于替代M0,其實際價值或投入產出效果就可能存在問題了。

  無論如何,央行數字貨幣只能是法定貨幣表現形態的數字化與運行方式的智能化,要納入法定貨幣總量統一管理。正因為央行數字貨幣仍屬于國家統一的主權(法定)貨幣,所以,數字貨幣的國際化與國際競爭力,依然取決于整個國家的綜合國力與國際競爭力,取決于該國央行數字貨幣系統的國際競爭力,并不是誰先推出數字貨幣,誰就能主導世界數字貨幣新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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